1.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,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公告债权人,免除去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,损害了债权人利益,股东应付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——江苏万丰光伏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公司、丁某某等交易合同纠纷案
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要紧组成部分,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,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。注册资本的不当降低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,危及债权人的利益。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,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公告债权人,免除去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,损害了债权人利益。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案号:(2015)苏商终字第00140号
审理法院:江苏高级人民法院
案例来源: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》2018年第12期(总第266期)
2.公司减资未公告债权人,减资后不可以偿付债务,公司股东不可以证明其对怠于公告无过错的,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——上海德力西集团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公司、冯某、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案
1、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公告义务,不可以在未先行公告的状况下直接以登报通知形式代替公告义务。
2、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公告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,公司股东不可以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公告的行为无过错的,当公司减资后不可以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,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案号:(2016)沪02民终10330号
审理法院: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案例来源: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》2017年第11期(总第253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