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名字:王x偷窃案
案件种类:辽宁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/(2020)辽0112刑初478号/刑事一审
(一)案件详细情况:
被告人王x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沈阳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1月十日经沈阳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同日由该分局实行逮捕。现羁押于沈阳浑南区看守所。
沈阳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刑检刑诉〔2020〕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偷窃罪,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浅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理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沈阳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x江、检察官助理殷x姝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沈阳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20年9月30日零时许,被告人王x在沈阳浑南区华发首府地下车库内,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的汽车(红色特斯拉,牌号辽A×××××)车门未锁,遂将该车后备箱打开,盗走贵州茅台酒(53度飞天茅台5**ml)2箱,共计12瓶。经沈阳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偷窃的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3600元。
被告人王x于2020年十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沈阳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觉得,被告人王x偷窃别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了解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偷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王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。
(二)裁判结果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王x犯偷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(已缴纳)
(刑期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。即自2020年十月31日起至2021年十月30日止)
(三)裁判要旨:
法院觉得:被告人王x偷窃别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偷窃罪。沈阳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,事实了解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王x当庭自愿认罪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规范,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,主动缴纳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